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管理,严格考试纪律,促进学风、考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条 在学校及上级组织的各项考试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纸条、书籍、笔记、作业本、通讯设备等)进入考场,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且不听劝告的;
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6、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9、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的;
10、其它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 在学校及上级组织的各项考试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利用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作弊的;
2、在考试过程中利用通讯设备发送、传递、接收考试信息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交卷后未按要求离开考场,并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0、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在学校及上级组织的各项考试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违规行为被查实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2、替他人考试或者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3、考前窃取试卷及试题答案的;
4、集体作弊的组织者;
5、其他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凡第一次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准予正常补考;凡第二次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不予正常补考;凡第三次考试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不予正常补考。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第四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凡第一次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不予正常补考;凡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不予正常补考;凡第三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第五条所列考试严重作弊行为的,凡第一次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予正常补考;凡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因考试违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再次考试违规的,在上一次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毕业生在毕业学期考试违规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该课程不能参加毕业补考,离校后一年内返校参加相应课程考试。
第十一条 凡考试违规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考试违规认定程序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须及时处理,做好相关工作:终止考生考试、如实记录、提取考生试卷(含答卷)、考生用于违规的材料及工具、考生证件等考试违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考生证件应予暂扣。
2、考试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吉首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和《吉首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告之书》并签名,且要求违规考生在2个表格上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写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3、考试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须及时将考生考试违规事实认定及相关证明材料交教务处考试中心,由教务处组织对考生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复核。违规考生对所认定事实存在异议的,可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考试结束后由他人揭发的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经认定后按照以上第2、3款程序操作。
第十三条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1、教务处依据考生考试违规的事实,当天向学生所在学院通报考生违规情况;
2、经核实考试违规学生无异议后,一周内由教务处将有关材料上报学校进行纪律处分并行文公布;
3、处分文件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下发,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及时告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并做好违规学生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参照《吉首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吉首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