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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考试巡视职责
2016年01月04日 17:22      【字体:

第一条 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规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二条 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文件和规章制度,熟悉监考业务,指导监考工作。

第三条 在履行巡考职责时必须佩戴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手机可以开机但是必须处于振动状态,便于与考点办公室联系。

第四条 考试期间应在所负责考场的范围内流动巡视,果断处理好考场内的偶发事件。如遇特殊情况或不能处理的情况,及时与主考联系。协助教务处做好违规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抽查所负责考场的监考情况,抽查考生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等统一规定的证件是否齐全,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准考证上的考场号等是否与本考场相符。

第六条 有权制止除佩戴规定标志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有权制止未经主管部门允许的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第七条 熟悉监考员的“八防”、“十二不准”,督促监考工作:

①八防:防代考;防通讯工具作弊;防夹带;防偷看和抄袭;防传递答案;防换卷;防考生带走试卷(答卷);防漏收答卷。

②十二不准:不准迟到、早退;不准解释题意;不准抄题作题;不准看书看报;不准抽烟;不准打瞌睡;不准在考场内谈笑;不准随意翻看考生试卷和答卷;不准将试题传出考场外;不准串岗、脱岗;不准使用手机;不准穿响底鞋。

第八条 不得协助或支持监考、考生违规,不得扰乱考场秩序,动用考场的试卷资料,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规行为。违规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填好《吉首大学巡视登记表》,对考试工作认真总结并作出客观评价,及时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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