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及易制爆化学品
安全管理制度(2026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环境,确保教学、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在教学、科研活动中涉及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等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范围以国家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的最新《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制毒的化学配剂。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第六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公安及有关部门认定的需要重点管制的化学品,统称为管制类化学品,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 学院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系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安全管理员等。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九条 实验中心作为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的具体执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申报、入库验收、储存保管、领用发放等日常管理;

(二)建立和维护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三)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状态和库存数量;

(四)负责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和移交;

(五)配合学院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十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

(二)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实验室内使用台账;

(三)对本实验室实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

(四)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五)检查督促实验人员规范使用、及时归还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实验人员(含学生)在实验过程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验前充分了解所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验时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在通风橱等安全设施中进行操作;

(三)如实记录化学品使用情况,用后及时归还或放回指定储存位置;

(四)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须通过学校指定的管理平台或经学校批准的渠道统一进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采购、违规采购。

第十三条 管制类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的采购,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使用人填写《易制毒、易制爆类化学品采购申请表》,注明化学品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及申购人等信息;

(二)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实验中心主任复核后报学院审批;

(三)学院审批通过后,报学校资产处备案,并由学校向公安机关申购备案;

(四)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购买备案证明,向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采购。

第十四条  制毒化学品采购须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服务平台及公安机关指定系统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采购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购买计划,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按需购买,禁止超量采购;

(二)采购前须填写申购表,经所在单位和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与具有生产或经营许可资质的供货商签订合同;

(三)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四)到货后5日内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及流向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管制类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管制类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调剂使用的,须经学院和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须附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包装上须加贴或拴挂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签。凡包装破损、标签缺失或不符的,严禁入库。

第十八条 坚持“按需申购”原则,严格控制采购数量。管制类化学品的单次采购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学期或半年的使用量,避免长期积压。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储存室或专用储存柜中,不得随意放置于实验台面或普通储物柜中。储存场所应符合防火、防盗、防爆、通风、温控等安全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 管制类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的储存必须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锁管控、双账记录):

(一)“五双”管理人员,对于教学实验室为实验员和实验中心药品管理员,对于科研实验室为导师和实验室安全员。

(二)各实验室的管制类化学品储存柜,由两名“五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三)储存管制类化学品的专用储存柜须设置两把锁,钥匙由两名“五双”管理人员分别保管,两人同时在场方可开启;

(四)管制类化学品的入库验收、出库发放须两名“五双”管理人员共同完成;

第二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试剂与易制爆化学试剂须严格分类存放,严禁混放于同一储存柜或区域内。根据化学性质(如酸碱性、氧化还原性等)进一步分类存放,防止性质相忌的化学品混放引发危险。

第二十二条 储存场所应当:

(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标明化学品名称、危险特性、安全注意事项等;

(二)配备24小时视频监控装置,确保监控覆盖储存柜、主要实验操作区域及试剂存放区域,监控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三)保持通风良好,严格控制温度和湿度,夏季室内温度一般不得超过30

(四)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应急防护用品;

(五)严禁在储存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或堆放无关物品。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储存数量。每间实验室储存危险化学品总量一般不超过100公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存放总量一般不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管制类化学品单个储存柜储存总量一般不得超过50千克。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时须严格验收,核对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标签、生产日期等信息,确认无误后登记入库。互为禁忌的化学品须隔离存放,不得同柜混放。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日常检查和定期盘点:

(一)保管人员每日巡查储存情况,检查包装有无破损、泄漏,温湿度是否正常;

(二)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库存盘点,核对账物是否相符;

(三)发现化学品变质、包装破损、泄漏等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


第五章 领用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管制类化学品的领用实行申请审批制度。领用人须填写《管制类化学品领用申请表》,注明化学品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及预计使用时间,经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中心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领用。

第二十七条 管制类化学品的领用须由相关教师亲自办理,学生不得单独办理领用手续。领用时须双人共同前往,在保管人员监督下完成登记签字。

第二十八条 管制类化学品领用后应当:

(一)当天使用,当天归还剩余部分。当日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须及时交回储存柜妥善保存,严禁私自留存于实验台面或带离实验室;

(二)每次使用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操作,不得单人单独使用;

(三)学生使用管制类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或安全员必须在场监督指导确保安全使用和严防私自带离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实验人员应:

(一)事先熟悉所用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和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手套、防护服等),在通风橱等安全设施中进行操作;

(三)取用腐蚀品、氧化剂时严禁裸手直接拿取;

(四)实验过程中保持警惕,发现异常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

(五)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操作台面,妥善处理废弃物。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仅限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严禁挪作他用。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场所,严禁向他人提供或外借管制类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 气瓶安全管理:

(一)氢气、氧气、乙炔等压缩气体钢瓶应存放在专用的气瓶柜或单独房间内,远离热源和明火,可燃与助燃气瓶应分开存放;

(二)气瓶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实际间距不得小于5米;

(三)气瓶必须固定以防倾倒,使用时应配备减压阀和安全阀;

(四)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严禁油脂沾染氧气瓶。


第六章 台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体系,实行逐级台账管理制度。学院级台账由实验中心(平台)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和维护,各实验室建立本实验室使用台账。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应当涵盖采购、入库、出库、库存、使用、废弃物处置等全流程信息,做到记录清晰、准确、完整,能够真实反映危险化学品的动态管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台账:采购日期、化学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用途、采购人;

(二)入库登记:入库日期、化学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信息、验收人签字;

(三)出库(领用)登记:领用日期、化学品名称、规格、数量、领用人、用途、发放人签字;

(四)库存台账:实时反映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在库数量;

(五)使用记录:使用日期、使用人、用量、用途、指导教师签字(学生使用时);

(六)废弃物台账:废弃物类别、数量、移交日期、接收人、处置方式。

第三十五条 管制类化学品必须建立专用台账,实行双账记录(双人分别记录)。台账记录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三十六条 每月进行一次库存盘点,核对实际库存与台账记录是否一致,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发现账物不符应当即查明原因并向学院报告。

第三十七条 管制类化学品的使用记录应当精确计量,条件允许时建议使用电子秤进行克级称量并记录,确保“克克有痕、毫厘不差”。


第七章 废弃物处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废弃物实行“谁产生、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置”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分类收集:

(一)液体废物分为有机废液和无机废液,有机废液按含卤素与否进一步细分,无机废液分为含氰废液、含汞废液、重金属废液、废酸、废碱等,使用专用废液桶分类收集;

(二)固体废物分为废弃化学试剂、废弃包装物、废弃容器等,分类装入专用固废箱;

(三)废液桶盛装量不得超过最大容量的80%,须保留足够的安全空间;

(四)严禁将不相容的废弃物混装,严禁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第四十条 所有危险化学废弃物收集容器上必须粘贴“危险废弃物”专用标签,注明废弃物类别、危险特性、主要成分、产生实验室、联系人等信息。标签内容须填写完整。不填写标签的废弃物不得转运。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内须设置专用危废暂存区,远离火源、热源和不相容物质,配备防遗洒、防渗漏设施,粘贴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废弃物的转运和处置:

(一)废液桶或固废箱装满后,通过学校指定平台提交危废回收申请;

(二)按学校统一安排的时间将废弃物送至指定地点,当面交送给收集人员;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学校统一与处置单位签订合同;

(四)禁止将危险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禁止随意丢弃或混入生活垃圾,禁止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四十三条 对使用完毕的试剂空瓶须及时清理,实验产生的沾染性废物(如手套、口罩、滤纸等)分类收集后按固体废弃物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四十四条 危化品空瓶(以下简称“空瓶”)是指经使用后内部化学品已全部用尽、无残余有效成分的危险化学品原包装容器(含玻璃瓶、塑料瓶、金属罐等)。空瓶作为危险化学废弃物的重要组成部分,须实行“一瓶一码、全链追溯、闭环销账”的全流程全链条管控。

第四十五条 空瓶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负责销账”的原则。各实验室须将空瓶的处置与对应化学品的消耗台账挂钩,确保每一个空瓶均能追溯到对应的采购批次、领用记录和使用记录,实现化学品从“入库—领用—使用—空瓶产生—回收—销账”的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四十六 空瓶管理的禁止事项:

(一)严禁将空瓶作为普通玻璃或塑料废品出售或赠与校外回收人员;

(二)严禁将空瓶随意丢弃在生活垃圾箱或实验楼公共区域;

(三)严禁对空瓶进行擅自改装、切割、敲击或用于其他非指定用途;

(四)严禁将不同类别的空瓶混装于同一回收容器内(剧毒空瓶必须单独包装);

(五)严禁产生空瓶后不进行销账登记而直接作为普通废弃物处理。


第八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四十 建立学院—实验中心—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

(一)实验室日查:各实验室每天由安全员或实验人员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储存柜是否双锁完好、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化学品有无泄漏等;

(二)实验中心周查:实验中心每周对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三)学院月查:学院每月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隐患台账,限期整改、销号管理。

第四十 安全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采购、储存、领用、使用、处置各环节是否符合规定;

(二)储存柜双锁管理是否落实、钥匙保管是否合规;

(三)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完整,账物是否相符;

(四)储存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通风、温湿度、防火、防盗等);

(五)安全标识是否清晰、完整;

(六)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是否齐全有效;

(七)废弃物是否按规定分类收集和暂存。

第四十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须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实行闭环管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毕前,相关实验室不得继续开展实验活动。


第九章 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管理

五十 学院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含教师、研究生、本科生等),必须经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危险特性、安全使用知识;

(三)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类化学品的专门管理规定;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置要求。

第五十 学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或专题讲座。新生入学时须进行实验室安全专项教育。

第五十 从事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专职人员(保管员、安全员等)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所管辖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管理要求,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报告

五十 学院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一)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

(二)事故预防与预警机制;

(三)应急响应程序(火灾、泄漏、中毒、爆炸等不同类型事故的处置措施);

(四)应急保障(应急设施、器材、防护用品等);

(五)应急演练计划。

第五十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应急设施与器材,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喷淋装置、洗眼器、灭火器、灭火毯、吸附材料、防毒面具、防护服等,并定期检查保持完好有效。

第五十 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发现管制类化学品丢失、被盗的,应立即保护现场,第一时间报告学院负责人和学校保卫部门,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五十 事故发生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形成书面事故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有权责令当事人或相关实验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实验活动权限,直至整改合格:

(一)未经批准私自采购、储存管制类化学品的;

(二)私自向校外单位或个人转让、赠送管制类化学品的;

(三)未落实双人双锁管理、双人领用制度的;

(四)台账记录不全、账物不符且拒不整改的;

(五)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场所或挪作他用的;

(六)危险废弃物不分类、随意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 对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的,视情况基于相应处分:

(一)属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取消实验室准入资格,重新参加培训,且考核合格,可重新获取实验室准入资格;属再次违反,取消实验室准入资格,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可重新参加培训,且考核合格,方能重新获取实验室准入资格;属三次及以上违反,不论情节轻微与否,将永久取消实验室准入资格。

(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十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行业标准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本执行。

第六十 各实验室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验特点和化学品种类,制定本实验室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十 本制度由吉首大学化学化工学院负责解释。

六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学化工学院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