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化学化工学院“优秀团员推优入党”实施条例

吉首大学化学化工学院“优秀团员推优入党”实施条例

推优入党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也是共青团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吉首大学团委关于加强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的意见,推动我院团委工作的不断深化,根据“吉首大学团内推优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一条  学院团委负责组织开展学院“优秀团员推优入党”工作,各团支部应予以积极配合,保证推优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第二条  团支部“推优入党”工作,由各团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组织委员、纪检委员等支委会成员协助执行。

第三条  推荐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四条  推优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推荐对象为在校18周岁以上, 28周岁以下的优秀团员。

2、符合入党基本条件,团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共青团员,且自愿向党组织递交过入党申请书。

3、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自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学习成绩良好。

5、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参与学风、班风、宿舍文明建设及各类校园文化及志愿服务活动。

6、参加团校组织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含线上线下),且培训合格。

7、遵守法律法律规及校纪校规,未受到处分者。

凡属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1、受国家、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2、参加各级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个人;

3、省、校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青年;

4、荣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5、在校风学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团员青年;

6、在社团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带领社团获得各级(全国、全省及全校)优秀社团等荣誉的主要负责人;

7、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青年。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推优”:

1、一年内考试成绩有两门不及格者。

2、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0%以下者。

3、一年之内受过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4、寝室卫生检查三次及以上不合格寝室的成员。

第七条 推荐程序:

1、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向团支部进行自荐,支委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

2、举行团支部推优预备会议,团支书在会议上对推优入党进行说明并宣读实施条例。

3、团支部大会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公开推选。团支部大会上,推优对象在民主投票前阐述自己的入党动机、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表现、主要优缺点及今后努力的方向。支部大会要联系监督党员(非本班党员)和团委学生会干部在场监督。

4、公开点票、唱票后当场公布票数。根据票数确定,团支部的推优对象,并上报学院团委。

5、团委根据支部推优情况进行审定和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团委审核。

第八条  推优入党工作要求:

1、推优工作中,对于本人未提出申请者,不予讨论和推荐。

2、各团支部推优须由各团支部全体团员参加,到场人数必须达到该支部团员的90%以上。

3、坚持民主推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4、各团支部每次推优人数由院团委结合党支部发展计划按比例分配,被推选人员所得票数必须达到与会团员总数(不包括参与推优团员)的50%以上。

5、在团支部的推优大会上,须有两位非本班的中共党员及一名团委学生干部在场监督。

6、经推选产生的团员报送院团委和校团委审核通过后,向各所属党支部推荐入党。

7、各团支部须对所有上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推荐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8、在实施本条例的过程中,若对推优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共青团吉首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委员会,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