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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制度
2015年09月11日 10:24  【字体:

化学化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制度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加强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指导教师的水平,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保证硕士生的培养质量,在严格执行学校的考核制度外,特制定本规定。

      1.根据《硕士导师制度》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和职责,每年对指导教师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2.经考核未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暂停招收研究生。

1)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如两届不按培养方案规定或不按时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的),经劝告而无效的;

2)连续两届因选题不当或课题不稳定,中途改变题目,以致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的;

3)在连续三年内的科研经费达不到导师遴选规定或连续三年内没有发表论文的;

4)因健康原因或其它原因在研究生论文工作期间内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

      3.经考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撤消指导教师资格。

1)若连续五年科研经费达不到导师遴选规定数或连续三年内没有发表论文的;

2)凡不属于生源问题而连续三年不招生的;

3)不履行导师职责,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经多次劝告无效,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

4)因健康等原因长期不能或不履行导师职责的。

4.停止招生,撤消指导教师资格,由院提名,报研究生处审批。恢复指导教师招生或指导教师资格须重新申请审批。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化学化工学院

O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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